四中全會決定中你必須要知道的8個新提法
  10月28日,備受矚目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佈。在這篇1.6萬字的文件中,許多新的概括、新的提法、新的名詞,讓人耳目一新
  國家憲法日
  《決定》提出,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10月27日,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將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決定草案指出,設定國家憲法日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草案將現行憲法公佈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設定為國家憲法日。
  憲法宣誓
  《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向新浪網表示,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國家領導人對憲法宣誓,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制度。中國現在提倡依憲治國、提高憲法權威,也應當引入這樣的宣誓制度,引入這樣的制度是有必要的。秦前紅說,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內心的認同和良心上的約束。宣誓是公開的,民眾看到後,將來對於宣誓人的行為做出法律評判和道德評判的時候,也會拿出當時的宣誓來作為一種衡量標準。
  單獨表決
  《決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單獨表決制度,在整部法規表決之前,先對分組審議過程中代表(委員)提出的“爭議條款”進行表決,如果單獨表決得以通過,仍然將其列入整部法規中予以表決;如果單獨表決不能通過,則應加以修改甚至刪除。這樣可以避免“為了一條有爭議的條款否了整個條例的誕生”。
  法無授權不可為
  《決定》提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表示,“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就意味著“法無授權即禁止”,行政機關的任何行為必須有權力根據,沒有權力根據的事就不能做。目前很多行政機關越權,越權審批、越權處罰等現象常見。這一提法,主要針對的就是這些行政機關亂作為的現象。“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作為一個中央精神被提出來,還要看具體規定。也就是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劃一個邊界出來。
  久拖不決
  《決定》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在重大決策追責方面,“久拖不決”是第一次提出。這主要是針對決策過程中的不作為情況。決策機關應及時做決策卻拖延不做,引發小事拖大,大事拖大,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的國家經濟利益的損失。
  立案登記制
  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制度,只有經法院的實質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不少當事人在起訴到法院後,都因為不符合條件,無法“跨進法院的門”,從而加劇了起訴難。立案登記制度旨在保護當事人的訴權,讓群眾告狀有門。
  《民事訴訟法修訂專家建議稿(四)》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就應立案登記。法院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
  司法掮客
  決定提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斯偉江律師認為,司法掮客跟其他掮客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從司法活動中謀取利益。可能充當司法掮客的,除了律師、法官之外,檢察官、警察、法院的書記員等,能夠接觸到司法活動的人,都是有可能的。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律師認為,司法掮客是一種權利尋租的表現,可能很難在司法領域單獨制止這種現象。從長遠來看,對於權利的應用、分配的機制要有改革,對於權利要有監督。
  政法委長期堅持
  決定提出,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軒向新浪網表示,十八大之前,政法委對司法和個案的干預非常普遍,炮製了不少冤假錯案。十八大之後,四中全會之前,從中央政法委的角色調整和功能轉變來看,它會成為執政黨內部的一個領導和協調機構,也就是說它不再強調干預公安司法機關具體案件,不再對個案發出決定,作出指示。長遠來看,政法委更多的是作為執政黨對公安司法工作的領導,以及未來司法改革領導協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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